北齐的两次托孤与一部律
从高殷被废、高演传弟,到河清修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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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留下警告,少年接过皇位
559年,高洋病重。他对皇后李祖娥说,自己担忧太子正道年幼,皇位将被别人夺走。正道是高殷的字。《通鉴》接着记下他对常山王高演的警告:即使夺位,也不要杀掉这个孩子。这是兄长向弟弟提出的最后底线,却没有规定一套能让底线兑现的办法。
高殷于当年十月即位。遗诏辅政者包括杨愔、高归彦、燕子献等,高演也以至亲重臣的身份参与朝政,起初奏事先由他裁决。于是,少年皇帝、受遗诏的大臣和握有声望的叔父,同时置身权力中心。把这段安排只看成高演一个人受命托孤,会漏掉后来冲突中的另一群人。
《北齐书》称高殷聪慧宽厚,也记下了可以具体观察的政令:停止土木及金铁杂作,放免不堪驱使的老病武官,派人巡问民间疾苦,次年又诏宽徭赋。从559年十月到560年八月,他在位未满一年。时间短促可以解释经历有限,却不能单凭这一点评定一个人的性情与政绩。
尚书省的酒杯,变成动手的信号
辅政大臣担心,高演与长广王高湛的地位太近、权力太重,会威胁新君。高演搬出宫中以后,许多诏令也不再经过他。双方一面调整官职和禁卫,一面猜测对方是否准备先下手。杨愔等谋求将二王调出权力中心,消息又传到了娄昭君那里。她既是高殷的祖母,也是二王的母亲。
560年,尚书省举行百官宴会。《通鉴》记高湛预伏家僮,与席上的勋贵约定,以反复劝酒作为动手信号。杨愔等人被抓住、殴打,随后押入宫中。高演到昭阳殿陈述大臣罪状,殿庭的武装卫士还在等候皇帝命令,高殷却在骤变中说不出有效的话。
娄太皇太后喝退卫士,向李太后保证高演只是除去威胁,并无其他意图。杨愔等终于被杀,禁卫也换成二王能够控制的部队。高演成为大丞相,回到晋阳,军国大政须向他请示。政变先夺走了皇帝身边的人与发令的力量,皇位本身则又保留了几个月。
先被废,隔了一年才被杀
到了560年八月,娄太皇太后下令,废高殷为济南王,改立高演。按《通鉴》的叙述,她同时告诫新君,不能让济南王遭遇不测。她先前保证高演并无异志,此时转而要求保全侄儿性命;高洋临终要求守住的那条底线,又一次被说了出来。
高演即位后,于十一月立自己的儿子高百年为太子,《通鉴》记孩子当时才五岁。一起发动政变的高湛原先得到过立为皇太弟的许诺,因此心中不平。立兄长的儿子、自己的儿子,还是有实力的弟弟,已经成为牵动宫廷力量的选择。
561年,高归彦担心高殷复位后追究自己,借天子气的说法劝高演除掉旧君。高殷被从邺城送往晋阳,九月遇害。《通鉴》记先下毒而他不肯服,最终被扼杀。高殷的被废与被杀相隔约一年,并非新君登位当天便完成的一场处置。
《北史》随后把高演的悔惧、内热服药与见到高洋等人索报的怪异经历连在一起,还写他为驱祟采取禳厌之术。《通鉴》则记其出猎时马受惊,坠地伤肋。杀侄、病重与坠马都出现在史书叙事中,鬼魂复仇和因违约而短命的因果,却不能当作已经证实的死因。
第二个父亲,也把孩子托给弟弟
高演病重时,娄太后来探望,反复追问济南王在哪里,高演没有回答。按《通鉴》所记,她知道孙子已死后,责备儿子没有听自己的话,随即离去。曾经参与废立的母亲,此时也没有认可杀掉旧君。
561年十一月,高演下诏,以太子年幼、尚不懂政务为由,召弟弟高湛承继帝位。高演自即位至此只有一年多,留下的高百年则从储君变成需要新君保护的侄儿。诏书处理国家继承,另有一封亲笔书信处理他最不放心的家人。
《通鉴》保存的信中说百年无罪,请高湛好好安置,不要重蹈前人的覆辙;《北史》记作请求善待妻子儿女,结尾同样是‘勿学前人也’。两书措辞有别,恳求的方向一致。这里能看见一个父亲对妻儿命运的恐惧,却不能把信扩写成兄弟当面许诺、已经得到保证的对白。
高演死于晋阳,高湛收到遗命后还先派人确认死讯,才前往即位。高百年改封乐陵王。564年,高湛又杀掉了他。皇位已经让出,先帝的儿子仍未因此获得安全;高演临终请求避免的结局,终于再次发生。
本节依据:《资治通鉴》卷168 · 陈纪二;《北齐书》卷6 · 孝昭帝纪;《北史》卷7 · 齐本纪中;《北齐书》卷7 · 武成帝纪
娄昭君经历了哪些称号
高澄、高洋、高演、高湛确是娄昭君所生的同母兄弟,但他们与皇位的关系并不一样。高澄生前掌握东魏朝政,死后才由高洋追尊为文襄皇帝;他没有以北齐皇帝的身份在位。把娄昭君从高澄时期起算成连续四任皇太后,便混淆了追尊与生前的名号。
《北齐书·后宫传》列出了她称号的变化:高澄继掌权柄时,她进为太妃;高洋建立北齐,尊她为皇太后;孙子高殷即位,尊为太皇太后;高演登位,她恢复皇太后之号,高湛继位后仍是皇太后。562年,她去世,没有活到高百年被杀的时候。
她在关键时刻支持了自己的儿子,也曾要求保全孙子。这些选择与限制,足以说明她在宫廷中的分量。高氏诸人的暴行则须分别追问具体责任,家谱本身无法证明一种遗传疾病,也不能代替对杀戮、政变与施政的判断。
本节依据:《北齐书》卷9 · 后宫传;《北史》卷7 · 齐本纪中;《北齐书》卷7 · 武成帝纪;《资治通鉴》卷168 · 陈纪二
一部律,修过了几位皇帝的时代
宫廷里的废立与杀戮,并没有让日常行政停止。高湛在位时完成颁行的齐律,就是一项留下长远影响的制度工作。但它的起点要向前追到高洋:550年,朝廷先命群官刊定承自魏朝的《麟趾格》,后来又议造齐律,拖延多年未能完成,审判仍沿用魏的旧法。
高演在位短暂,未能完成修律。高湛即位后,诏令赏有疑从重、罚有疑从轻,又因律令尚未修成而多次催促。到564年,尚书令、赵郡王高叡等奏上新律。《隋书·刑法志》记为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另有新令四十卷;《北齐书·武成帝纪》把颁下律令与大赦记在这年三月。
从刊定旧格、商议新律到最后颁行,皇帝提供命令与推动,大臣承担具体修订。把这一成果放在高湛朝是有依据的,将整部法律理解为他个人一时创设,则会遮住多年累积的工作。史书称赞齐法条目简要、辨析清楚,还记朝廷要求仕宦人家的子弟经常学习。它既是一纸颁令,也进入了官员认识和处理案件的方式。
重罪十条,怎样通向隋唐
齐律列出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它们将危及君主国家、严重破坏亲属与名教秩序的行为集中列示。《隋书》特别说明,犯这十类罪的人,不适用八议和赎罪的优待;身份、功劳或缴纳财物,不再照一般规则成为减免的通道。
581年隋朝修律,又列十恶之条,史书明言多采后齐制度而有所增减。例如,北齐分列的叛、降,在隋代十恶名单中不再保持原来的两个独立名称,隋又列入不睦。罪目的整理与命名都发生了变化,不能说后来的十恶与北齐十条逐字相同。
《唐律疏议》继续追溯这条线索:隋开皇时形成十恶之目,大业年间曾有删改,唐武德以后又遵开皇制度。今天说‘十恶不赦’,容易把它理解成一律不能赦免;唐律解释恶逆与不睦时,却明确区分前者常赦不免,后者遇赦可以免罪而仍须除名。判断具体后果,还要读相应条文,不能只按一句俗语推定。
修成法律没有自动约束住宫廷权力。564年三月颁下律令,六月高百年遇害,两件事在同一部帝纪中相距不远。北齐律作为制度留下了影响,先帝的托付却没有保住孩子。评价这段历史,需要同时看见法典的形成,以及拥有最高权力的人怎样对待眼前的人命。
阅读依据
- 《资治通鉴》卷167 · 陈纪一 ↗
559年高洋病重,对李后忧太子幼、向高演叮嘱夺位勿杀;另列杨愔等受遗诏辅政。保留生前托付与正式辅政人选的区别。
- 《资治通鉴》卷168 · 陈纪二 ↗
560年尚书省政变、娄氏参与、八月废立与保全济南之戒;561年高殷遇害、高演坠马、探疾、遗诏和书信、高湛确认死讯。政变具体过程采用通鉴叙述,不将北齐书补本与北史的相近文字视为独立互证。
- 《北齐书》卷5 · 废帝纪 ↗
高殷自559十月至560八月在位、停工和宽徭等措施、561九月被杀;旧史好评与具体政令分别呈现,不把在位短等同正常人格。今本属补卷,部分材料与北史同源。
- 《北齐书》卷6 · 孝昭帝纪 ↗
560八月至561十一月在位、以嗣子冲眇召高湛继统。临终诏书没有原稿扩写的完整兄弟面谈,病重与继承安排按明文写。
- 《北史》卷7 · 齐本纪中 ↗
高澄在550年被追尊;高演杀侄后的悔惧、见祟、服药、禳厌及坠马,书信作宜将吾妻子置一好处、勿学前人。原稿笼统说噩梦,今文不把鬼怪叙事改成可确诊的病因;与通鉴保留的百年无罪措辞分别说明。
- 《北齐书》卷9 · 后宫传 ↗
娄昭君生高澄、高洋、高演、高湛;文襄掌权时太妃、天保初皇太后、高殷时太皇太后、高演时复皇太后,以及562年去世。记她参与定策,不把四子获帝号说成她生前连续四任皇太后。
- 《北齐书》卷7 · 武成帝纪 ↗
高湛继位、娄氏562年卒、河清三年(564)三月颁律令与六月杀高百年。
- 《隋书》卷25 · 刑法志 ↗
550年刊定麟趾格、后议齐律积年未成,武成催督,564高叡等奏十二篇949条及令40卷;列重罪十条、不在八议论赎之限,继述581年隋十恶采齐制而有损益。区别编纂者与颁行时君主,不把大齐律视为高湛个人发明。
- 《唐律疏议》卷第一 · 名例律十恶 ↗
十恶疏议追述开皇、大业、武德沿革;恶逆条疏文直接区分恶逆常赦不免与不睦会赦合原、仍除名,说明俗语不能替代具体赦免规则。北齐律本已亡佚,本文依志书所存内容,并未声称通读其原法典全文。
原稿段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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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亲留下警告,少年接过皇位:北齐 · P124–P125
- 尚书省的酒杯,变成动手的信号:北齐 · P125–P126
- 先被废,隔了一年才被杀:北齐 · P126–P128
- 第二个父亲,也把孩子托给弟弟:北齐 · P127–P130
- 娄昭君经历了哪些称号:北齐 · P128–P129
- 一部律,修过了几位皇帝的时代:北齐 · P130–P131
- 重罪十条,怎样通向隋唐:北齐 · P131–P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