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史之狱:刻在石上的危险
从务从实录,到暴扬国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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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朝旧臣,为什么能说动皇帝
崔浩是崔宏的长子。他在拓跋珪时进入秘书机构,又因擅长书写留在皇帝身边;到了拓跋嗣朝,他讲授经书、参与军国议论,逐渐成为亲近的顾问。书本知识在这里不是宫廷的装饰,而是判断粮食、道路、敌我形势的工具。
《魏书》保存过他在饥荒中反对迁都邺城的建议:南迁可以解眼前之饥,却会暴露北方人口与军力的虚实,也会使平城遭受柔然与夏国威胁。拓跋嗣最终采纳留都、分民就食的办法。后来刘裕借道西进,崔浩又主张暂借水道、观察双方胜负,皇帝这一次却没有听从,魏军迎战失利。信任从许多具体决策中累积,也始终有未被采纳的时刻。
到拓跋焘朝,崔浩参与对柔然、夏与河西的决策,官至司徒,成为极有分量的臣子。高度信任也不等于每次都采纳:平定盖吴时,他建议从北道进兵,拓跋焘便没有听从。这样的分歧与他长期受到倚重,可以同时存在。
本节依据:《魏书》卷35 · 崔浩传
在国史之外,已经有任官的争执
疆域扩大,把不同出身、不同仕途的人带进同一座朝廷。争执不必等到修史才出现。《通鉴》在国史案前记下崔浩推荐数十名五州士人,让他们一入仕便任郡守;太子拓跋晃认为,既有官员也出于州郡选拔、任职已久,应先酬答他们,并让新人从郎吏做起,守令则应由有经验者担任。崔浩坚持了自己的安排。
这件事触及出身、资历、选官与太子的权威,不能只用汉人升高、鲜卑受损一句话包办。高允听说后,担忧的是崔浩坚持自己的做法、与上争胜会招来灾祸。这个担忧至少说明,朝廷中的反对意见并不只由民族身份决定。
灭佛事件又增加了冲突。崔浩支持拓跋焘的禁令,太子却反对滥杀,寇谦之也曾劝阻。各项分歧会彼此交织,但现存材料不足以证明所有鲜卑贵族组成同一阵线,预先安排好用国史案杀掉崔浩。
从秘书中的国史,到路旁的石碑
修国史本来是皇帝授予崔浩的职责。拓跋焘命他统理史务,高允、张伟等参与撰写,要求记录祖宗功业,务从实录。崔浩负责总裁、褒贬与润色,国史因此并不是一个人关起门来写成的私稿。
把书刻成石碑,则是下一步。著作令史闵湛、郗标建议将国书刻石,并刻崔浩所注的经书;崔浩赞同,《魏书》还记太子起初也认可这一安排。石碑设在郊坛东面,史书所称用功三百万是在形容巨大工程量,不能不辨单位便换成三百万人同时施工。
石碑改变了文字的读者。原来由朝廷掌握的先世记事,现在立在道路旁,来往者能够观看并议论。《通鉴》把告发内容写作暴扬国恶,《魏书》则说记事详备而不典。这两种措辞都指向史事被公开展示后的政治冲击。
但碑上的国史已不能原样读到。现存记载没有列出究竟哪一条婚姻、哪一次父子相杀触发了皇帝的愤怒;把今天读到的拓跋家族旧事逐条塞回那面碑,并替拓跋焘描绘羞愤的内心,会越过材料能证明的范围。
高允没有把责任全推给崔浩
国史案发,太子试图保护自己的老师高允,带他进见皇帝,称他地位低微,编书由崔浩作主。皇帝问国书是不是全出于崔浩,高允却说,太祖纪由前任邓渊撰写,先帝纪与今纪是自己和崔浩共同完成;崔浩兼管的事务多,论实际撰写,自己还多于崔浩。
这不是一次安全的自辩。皇帝一度说高允罪更重,太子再次解释,高允仍不肯顺着求生的说法回答。史书写拓跋焘最终因其临死不改辞、不欺君而赦免他。高允留下性命,依靠的是当次决断,并不存在一个史官只要写史就依法免死的制度保证。
皇帝又命高允起草诛杀崔浩及众多修史人员、株连家属的诏令。高允迟疑不写,要求再见皇帝:如果还有别的罪,他不敢说;若只是触犯皇帝,罪不至死。皇帝再怒,太子再求情,最后株连范围有所缩减。修史者并非面对同一结局,一次次当面争执影响了谁死、谁活。
本节依据:《资治通鉴》卷125 · 元嘉二十七年
被牵连的家族,不能用一句全族杀尽概括
450年六月,崔浩被诛。《魏书》记清河崔氏与他同宗者,以及姻亲范阳卢氏、太原郭氏、河东柳氏遭到株连;《通鉴》同时记下,其他修史人员由原拟扩大株连改为只诛本人。判罚既残酷,也有层级差别。
崔浩传接着又说,崔模、崔赜与崔浩不睦,皇帝有所耳闻,两家在诛浩时获免。因此,史书中尽夷其族一类概括,不能进一步扩大成所有同姓者、所有远近姻亲一人不剩。现存材料也没有给出可以核实的总遇害人数。
崔浩死前还遭到公开侮辱。传记将他的受辱与此前焚毁妻子佛经相联,解释成报应;这保存了当时与后来人如何理解他的结局,却不是证明宗教报应存在的证据。讲述这场灾难,既需要留下受害的事实,也需要辨认讲述者添加的道德结论。
后悔的记载,不能抹去已经执行的命令
《通鉴》明确记下拓跋焘诛崔浩后有悔意。后来传来李孝伯病重、甚至已经去世的消息,他先叹李宣城可惜,又改口说:崔司徒可惜,李宣城可哀。崔浩的才略与皇帝对他的倚重,并没有随诛杀一同消失。《释老志》也提到悔意,不过那里接着讨论的是已经执行的灭佛政策。两处语境应分开读,更不能从后来后悔倒推出案发只是一时冲动。
政治利益、用人冲突、宗教争执和刻石公开,都能帮助提出问题;哪一种是唯一根因,现存材料并没有替读者排出定论。共同生活需要相处之道,长期共处却不能证明权力冲突不存在;同样,一场冲突也不能被扩成所有族群成员共同参与的阴谋。
高允后来向太子解释,记下人主善恶、国家得失,本就是史的职责;他也批评崔浩的私欲与爱憎可能损伤公直。史官既可能承担责任,也需要留下不同于皇帝意愿的记录。国史之狱最难解的地方,正在于两者都由握有生杀权的皇帝裁断。后来有没有悔意,已经不能使死者归来。
阅读依据
- 《魏书》卷35 · 崔浩传 ↗
三朝经历、迁都与借道建议、修史诏、刻石、450年诛杀及崔模崔赜两家获免。原文还载受赇罪状,国史案不能只保留一个单因版本;神梦与报应叙述不当作事实因果。
- 《资治通鉴》卷125 · 元嘉二十七年 ↗
450年选官争执、国史刻石、高允答问与缩减株连范围。电子本文字太守晃结合上下文读作太子晃,正文人物身份可与魏书崔浩传及释老志互校。未把原碑已佚的具体文字凭空复原。
- 《魏书》卷114 · 释老志 ↗
拓跋晃、寇谦之反对灭佛的不同位置,以及浩既诛死、帝颇悔之与佛教废兴的上下文。悔之所指不据此扩成皇帝自白,宗教报应亦不据以裁定案件原因。
原稿段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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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朝旧臣,为什么能说动皇帝:北魏03 · P114–P116
- 在国史之外,已经有任官的争执:北魏03 · P116–P116;北魏03 · P133–P134
- 从秘书中的国史,到路旁的石碑:北魏03 · P134–P138;北魏03 · P143–P143
- 高允没有把责任全推给崔浩:北魏03 · P135–P140
- 被牵连的家族,不能用一句全族杀尽概括:北魏03 · P139–P140
- 后悔的记载,不能抹去已经执行的命令:北魏03 · P141–P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