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田地与官俸:改革怎样落到乡里
张赦提的案卷、李安世的奏疏与李冲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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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固定官俸,官员靠什么生活
太和八年以前,北魏尚未建立后来这套按官品定期发放帛粟的俸禄制度。但官员并非完全没有收入:朝廷赏赐、家族产业、战争所得及不同形式的支给,都可能进入他们的生活。缺少稳定俸给,会使官员更容易向所治百姓索取,却不能因此把受贿解释成每一个人都被迫如此。
坞壁又是另一层关系。墙垣能够御敌,周围的人也可能依附有武力、有土地的家族。保护、生产和控制人口常常交织;依附者之中有不同身份的人,不能一概称为奴隶,坞主也不能与领取官俸的地方官画等号,更不能把这种地方依附关系直接等同于封邦建国。真正困扰朝廷的,是大量人口被豪强荫附,官府难以掌握实际户数,赋役也因此轻重不一。
治理贪腐,既要追究谁拿了不该拿的钱,也要回答官员日常靠什么生活。班禄改变的是后一层制度条件;它能提供理由要求廉洁,却不能替代审查,更没有取消权力本身带来的诱惑。
张赦提:清名之后,案卷怎样写成
《魏书·酷吏传》中的张赦提,曾追捕京畿盗贼,又在献文帝时镇压罗思祖部众,后来出任幽州刺史。史书既记他的军功,也记滥杀;他并不是从未伤害百姓、突然才变坏的单色人物。任刺史之初,他克己节约,颇有清名,后来却纵容妻子段氏收受财物,还通过僧尼接受请托。
调查到来时,他没有坦然交账。李真香出使幽州,查访官员政绩,查出罪状;张赦提害怕被处死,一度想逃。段氏劝他不要另作打算,又向姑母、太尉元丕的妻子求助,指称李真香索牛不得,才有意陷害。朝廷另派赵秦州复查,所得罪状与前次相同,最后张赦提被赐死于家。两次调查和中间的攀援,比一句好官被穷日子逼坏,更能显出权力怎样运作。
传记还记下他临死埋怨妻子的话。那是他自己的归责,不能据此免除他纵容受纳的责任。现存这篇传记也没有写妻子天天以贫穷逼他受贿,更没有说这桩案子直接触发了484年的班禄诏。清廉转向贪腐的故事可以讲,夫妻私下的台词与改革的导火索却不能代为补造。
本节依据:《魏书》卷89 · 酷吏传
发下俸禄之后,还是有人被查
484年,朝廷颁定官俸,以户调增收的帛与谷物充作来源,再按官品分配。给官员的钱粮仍出于民户,这不是凭空出现的恩惠;改革要使供养官员进入公开、有定额的征收和发放,而不再任由地方层层索取。定期俸给与以往不确定的赏赐,也就有了区别。
诏令同时严惩贪赃,另派使者巡察。《通鉴》记班禄后李洪之首先以贪赃获罪,随后还有多人被处死。给俸没有让贪腐自动消失,朝廷仍以极严的刑罚贯彻它;稳定收入与严刑威慑,是同时出现的两面。
后来,淮南王拓跋佗请求取消俸禄、恢复旧制。高闾反驳:清廉的人不一定富有,富有的人也不一定贤能;若只要求官员清苦而不给俸禄,便难以使这种要求长久实行。太后采纳了他的意见。这场有据可查的争论,比一句贵族反对、太后拍板,更具体地解释了班禄为何需要坚持。
关心农桑、民户与赋税,并非到此时才突然进入拓跋统治者的视野。较早的授田、劝农和赈济,在《食货志》中已经可见。改革可以改变国家与百姓的关系,却不能写成某个族群此前没有百姓概念,也不能由此直接断定数百年后所有北方王朝的制度都从这一刻照搬而来。
苑里有麋鹿,苑外有人等着种田
平城需要粮食,而北方的田地还被用于放牧、狩猎等用途。北魏曾把不同地区的粮食运往京师,并按距离安排输粟或输米;供给都城,既是田亩问题,也是运输问题。不能把所有牧地都算作被夺走的熟田,也不能用三面环山就代替对当地农业条件的判断。
早在太武帝时,高允便劝皇帝解除对良田的封禁。他把可耕土地能够养活的人口、产出的粮食算给皇帝听,太武帝随后下令除禁授民。这样的较量没有就此结束:到孝文帝时,任职朔州的司马跃又请求开放河西苑,让百姓垦殖。
主管官员反对,因为苑内麋鹿供皇室取用。孝文帝的答复带着一个条件:若土地适宜耕种,即使能提供禽兽,也应考虑解除封禁;若只是山涧,保留禁苑又有什么妨碍?司马跃坚持请求,皇帝最终准许。争议落在土地究竟适合什么用途、谁能享有收益,远比把农耕与畜牧分成两种互不相容的文明复杂。
这些事能说明朝廷确实面对过苑地与农田的冲突,却不能据此复原一场由诸王主张南下抢粮、冯太后当庭宣告桑麻谷稻的会议。解除某处苑禁,也不等于北魏从此全面停止牧养;国家仍需要马匹,牧业与农耕继续并存。
李安世上疏,先问流亡者的旧田归谁
李安世的建议,不是从一张人人均分土地的空白表格开始。他在奏疏中提出:有人在饥荒中流散,有人卖掉田宅,甚至已经过去几代;后来返回故乡,旧地早有新主人,争诉不休。另一方面,强宗豪族不断侵占,弱者更难保住生计。怎样安顿人口,必须连着土地权利一起处理。
他主张按贫富与土地多少作调整,对久远的田产争议也要设定界限。孝文帝采纳其意,《魏书》用后均田之制起于此,把奏疏与后来均田制度联系起来。这里能看到建议如何进入朝廷,而不只是某个官员一声令下便分尽天下田地。
传记随后才写李安世出任相州刺史,劝农桑、禁淫祀,并修治西门豹、史起的祠庙。依照这份记载的顺序,不能把他任相州时的一切行动,都提前当作均田诏颁行前的试验,更不能把其剿除地方强人的故事直接等同于全国推行均田的全过程。
李波小妹,为什么留在了歌里
相州有一位强人李波,宗族强盛,横行地方。前任刺史薛道摽曾率众讨伐,却被击败。当地流传的歌谣,便从李波的妹妹雍容唱起:她提裙逐马,骑射敏捷,女子尚且如此,男子更难抵挡。歌里既有鲜明的身姿,也让人感到这家势力难以撼动。
李安世到任后,诱来李波及其子侄三十余人,在邺城街市处斩。这是传记明确记下的对象和地点。妹妹出现在歌谣里,却没有被列为此次被杀者;史书也没有交代兄妹二人赴宴、席间被伏兵杀死的场面。
李波败前任官军的记载,使地方秩序与武装势力的冲突具体可见。但李安世诱杀之后,是否立即突入每座坞壁分地,是否由百姓内应攻破堡垒,这篇传记没有接着这样写。不能用一个确实存在的强人和一首确实流传的歌,为另一整套未经核实的战斗与分田情节作证。
北朝歌谣,见《魏书·李安世传》
李波小妹字雍容,
褰裙逐马如卷蓬,
左射右射必叠双。
妇女尚如此,男子那可逢!
李波的妹妹字雍容,提起裙裳追逐奔马,轻快如风卷飞蓬;左右开弓,接连命中。女子尚且如此,男子又怎好抵挡!歌谣的赞叹与威慑意味可以并读,不宜替所有当地人断定同一种态度。
四十亩和二十亩之后,还有许多条件
485年的均田令规定,十五岁以上男子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另依良人的标准授田,丁牛也有授田额与数量上限。规则承认了不同身份与财产条件,并没有把既有差别全部抹平。常被记住的四十亩、二十亩,也只是诏令的起点,后面还有轮耕所需的加授、还受和例外。
露田在年老免课、身死等情况下归还,桑田则可以世业,不在本人死亡时一律收回。桑田的买卖又受限额约束。土地并非都变成可以任意出售的私人财产,也不是朝廷每隔几年就把各家全部田亩重新均分。
诏令还面对现实中的不均衡:地广人稀处怎样借出余地,人口稠密处怎样减额,老弱、残疾、寡妇如何受田,愿迁往空荒之地者怎样安置。它试图把流动人口安顿到可以耕作的土地上,同时建立授还秩序。是否足额得到土地,仍取决于当地可供田亩和官府的执行。
制度中能看出安民、劝农和稳定赋役的目标,却不能据条文直接宣布流民从此消失、所有农民都拥有同样的土地,或把后来经济增长归结为单一政策。改革的重要性,在于重新安排了人口、土地与国家责任之间的关系。
本节依据:《魏书》卷110 · 食货志
有了授田规则,还得知道人住在哪里
土地与户口相连。若官府不知道实际有多少户人家,授田、征收和徭役就会脱节。《魏书》说旧有户口多被荫附,李冲因此提出以三长核查民户,使赋役有较一致的标准。改革针对的是这套具体的地方关系,并非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有人想到基层管理。
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按规则计算,分别联系五家、二十五家、一百二十五家。三长从乡里有能力者中选任,邻长免一夫之役,里长免二夫,党长免三夫;这项豁免针对征戍,其余负担仍与普通民户相同,不能把免役说成本人及家属承担的一切义务都取消。
三长也有考核与救济责任。任满一定期限、办事没有过失者可以升任;孤独贫老者,由三长组织邻里照养。名单一层层通向官府,意味着民户与国家之间增加了制度化的联系,但中间仍然是人来登记、人来征收,并不会因此自动消除隐瞒与舞弊。
李冲要趁征调时推行,太尉却担心农忙
反对意见并不只有守住私利这一种。郑羲、高祐认为各地风俗不同,难以用一法统齐;另有人说旧有调法实行已久,改动恐怕引起纷扰。太尉拓跋丕赞成改革,却认为正值农忙,宜等冬闲再推行。支持目标与担心时机,可以出现在同一个人身上。
李冲反对拖延。他认为若不趁征调时一起实施,百姓只能先感受到核查户口的辛苦,却看不到均平赋税的好处,更容易疑惧;制度能否被接受,取决于执行顺序,而不只取决于朝廷自认出发点正确。
冯太后最终支持立三长。她的理由是课有常准、赋有恒分,使苞荫之户可以出现,侥幸逃避者有所约束。486年,三长制推行。李冲受到太后亲幸,是传记同样记下的宫廷关系;但解释这项政策,仍应回到他的建议、争论与执行,不能让现代恋爱对白替代这些可以读到的政治行动。
第二年的饥荒,检验了册子之外的责任
《食货志》称三长实行后,逃避赋役者显出、民户增加,部分百姓负担较从前减轻。这是史书对改革效果的概括,不能直接换算成每个地区、每个家庭都一样的改善。收入规则改变,还会重新分配地方利益,最不愿失去荫附人口的豪强尤其可能抵触。
更严峻的考验紧接着到来。487年发生灾荒和牛疫,大量百姓外出就食。朝廷命三长赡养不能自存者,可巡察京郊时,仍发现官吏奉行不力,已有许多人饿死。职责写进制度,并不等于救济已经到达每个人手里。
冯太后掌权时推动的这些改革值得重视,也应看见孝文帝名义下的诏令、臣下的提议与地方执行共同起作用。班禄回答如何供养官员,均田回答土地怎样授还,三长回答户口与赋役怎样落实。它们彼此牵动,留下了深远影响;评价功绩时,也不能将诏令的目标与现实中已经完成的事情混为一谈。
本节依据:《魏书》卷110 · 食货志
阅读依据
- 《魏书》卷110 · 食货志 ↗
早期授田与粮食运输,484年班禄、485年均田条文、486年三长及487年灾荒。条文、史臣概括与实际执行分别阅读,未据诏令推定全国足额授田。
- 《魏书》卷89 · 酷吏传 ↗
张赦提的军功、滥杀、由清转贪与两次调查,以及班禄后李洪之获罪。未见张案直接触发班禄的记载,妻子逼贪的长篇对白亦未据为史实。
- 《魏书》卷54 · 高闾传 ↗
淮南王佗请求恢复旧制、高闾反对取消俸禄的论辩。传记不明载此议的具体年,不将它挪作颁禄当日情景。
- 《魏书》卷48 · 高允传 ↗
太武时期高允劝解田禁、授地于民,说明农田与苑禁之争并非太和年间才出现。
- 《魏书》卷37 · 司马楚之传附司马跃(四库本) ↗
司马跃请罢河西苑封、主管官员以麋鹿供给反对、孝文帝衡量耕作条件后准许。未将此事改写成冯太后与诸王抢粮会议。
- 《魏书》卷53 · 李孝伯传附李安世、李冲传 ↗
李安世均量奏疏、相州任职、李波宗族及歌谣;李冲三长议与廷议。李安世疏中三长既立一语有校勘疑义,不据其推翻485均田、486三长的时间顺序;未见张太告状及相州试点推广的完整故事。
- 《资治通鉴》卷136 · 永明二年至四年 ↗
484年班禄及巡察、李洪之案、恢复旧制之议,以及486年三长廷议。拓跋丕赞成而主张冬闲实施,不能删去其时机上的顾虑。
原稿段落定位
以下为整理所参考的原稿范围。引用范围包含校正、评论与未逐句采用的内容,不代表整段照录。
- 没有固定官俸,官员靠什么生活:北魏05 · P052–P056;北魏05 · P077–P083
- 张赦提:清名之后,案卷怎样写成:北魏05 · P057–P061
- 发下俸禄之后,还是有人被查:北魏05 · P062–P066;北魏05 · P029–P029
- 苑里有麋鹿,苑外有人等着种田:北魏05 · P067–P072
- 李安世上疏,先问流亡者的旧田归谁:北魏05 · P073–P076;北魏05 · P081–P083
- 李波小妹,为什么留在了歌里:北魏05 · P084–P086
- 四十亩和二十亩之后,还有许多条件:北魏05 · P073–P075;北魏05 · P094–P098
- 有了授田规则,还得知道人住在哪里:北魏05 · P077–P080;北魏05 · P099–P104;北魏05 · P107–P108
- 李冲要趁征调时推行,太尉却担心农忙:北魏05 · P100–P101;北魏05 · P104–P108;北魏05 · P029–P029;北魏05 · P030–P030
- 第二年的饥荒,检验了册子之外的责任:北魏05 · P094–P098;北魏05 · P107–P108;北魏05 · P029–P029;北魏05 · P030–P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