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声与刑书:太和改革的两道门
学校怎样开办,刑罚怎样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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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宗学的门,向谁打开
平城是北魏都城,也是皇族、官员、军人和迁徙而来人口汇聚的地方。皇宗学处在这样的政治中心,首先承担皇族教育。492年孝文帝亲自到这里问经,说明经学已是皇室教育的重要内容;它并不等于向全体居民开放的一所学校,也不能代表所有官学。
学校的名字背后,有不同的入学身份、教学任务和资源。皇宗学之外,还有太学、国子学和地方学官;后来的四门学又是另一项设置。把这些名称合成一条人人都能循级升学的道路,会失去当时社会身份对受教育机会的限制。
因此,兴学的改变要看具体的门开在哪里、教师怎样设置、学生来自何处。皇帝亲自问经是政治上的表态,却不是平城全民识字的统计。都城人口多,也不能直接推出每个家庭都有入学机会。
书声早于太和,也延续到迁都以后
北魏重视经学,并不是从冯太后才突然开始。《魏书·儒林传》追述,道武帝建都后立太学、置五经博士;太武帝在426年于城东立太学,又征召卢玄、高允等人,让州郡举荐有学问的人。掌握军队与招揽儒者,曾长期并行于同一政权之中。
献文帝天安初年,也就是466年前后,朝廷又推动地方兴学,给郡学设置博士、助教,最初规定学生六十人,后来又按郡的大小分别规定名额。太和时期继承了这些安排,调整中央学官,推进皇子教育。这里有延续,有扩充,不能把前代的求学者和教书人全部抹去,才显出改革者的功劳。
国子、太学、四门小学的营建诏令,又与迁都洛阳后的布局相连。《儒林传》还记,到了宣武帝时,一些校舍仍未建成。诏令中的规划与实际完成之间有距离;读到兴学,既要看到新的目标,也要留意史书明写的未竟之处。
官学与民间讲学可以扩大经典知识的传播,但现存这些记载不足以算出全国识字率。把古代识字人口一律估成百分之五,或者直接拿它和近代教育作高低比赛,都不能代替对北魏学校本身的考察。
本节依据:《魏书》卷84 · 儒林列传序
书声之外,还有路上的饥民
教化没有使灾荒自动远离。487年,雁门、代郡和秦州接连传来饥荒消息,朝廷下令开仓。六月的诏书说,春旱延续至今,田野连青草都缺乏;七月又允许百姓出关寻找粮食,派人造籍,区分留下和迁走的人口,沿途赈济。
到了九月,诏书却承认,仍有人饿死在道路上,没有人收认。原因包括原籍查不清、名册不实和粮食发放不周,朝廷只得再次派人检查。救济并不是写下一道仁政诏书就完成的事,它需要找到具体的人,还要把粮食送到他们手里。
这段记录使太和政务有了更实际的尺度。学校能否开办、赋役能否厘清、饥民能否得到救助,都依靠基层官吏执行。官员的能力与约束因此同样重要,不能只用统治者愿意行善来解释成败。
本节依据:《魏书》卷7下 · 高祖纪下
减刑不是一道命令完成的
转向刑书,会看见同样分层推进的改变。文成帝和平末年,源贺已经提出,除谋逆及亲手杀人等重罪外,可让一些死罪犯改为戍边,朝廷采纳。474年,献文帝以太上皇身份执政时,又有诏令限制门房连坐:除重大逆乱罪外,原则上只罚本人。减轻刑罚的措施早于冯太后第二次临朝。
477年,朝廷讨论死刑执行时的羞辱,诏令提出不能因剥夺生命就任意使男女裸体示众,并命官员重新区分斩、绞等办法。刑罚在调整,死刑本身却仍然存在。这种变化应落实到哪一种处罚、哪一个环节,不宜概括成从此没有酷刑。
481年修订律令完成,487年又要求重新处理律书中仍保留的门房之诛。前面的宽减诏令,并没有让后面的连坐条文自然消失。到了492年,冯太后已经去世,孝文帝亲自主持新律及流、徒限制的讨论。朝廷不断修法,也不断面对旧条文、具体案件与执行习惯之间的冲突。
被减去的刑,与仍留下的人命
481年的法秀案,是观察连坐的一处具体窗口。《孝文帝纪》记,朝廷原拟按族诛处置,后来下令递减:原拟五族者缩到同祖范围,三族者缩到一门,原拟门诛者只罚本人。对最后一类人而言,亲属得以脱身;对仍落在前两类范围中的家属而言,灾难却没有因此终止。
这些名称并不是随时都能套用的一张家谱图。三族、五族、门、房出现在具体法令和案件中,适用范围还要随材料判断。只记住“由多变少”,容易忽略仍被处死的人;只说北魏刑法残酷,也会掩去某次减免确实让人活下来的差别。
同样,太和时期并非每一条法律都朝宽缓变化。484年实行官俸以后,对官员受赃的处罚反而加重;487年讨论不孝条款时,朝廷认为原处罚太轻,要求再议。国家既想收束滥刑,也想用重罚维持它认定的政治和家庭秩序。
活着离开刑场,未必走出惩罚
纸上的刑名之外,还有审问中发生的伤害。《刑罚志》写一些官吏制造沉重的大枷,又把石块吊在囚犯颈上,轮番殴打,使人不堪痛苦而诬服。朝廷随后限制使用大枷,规定只有大逆案已有明证而拒不认罪等特定情形才能使用。限制滥用,是一项改变;保留例外,也说明刑讯没有被完全禁止。
改死为流,意味着保住生命,却往往要远离家庭、服役戍边。《刑罚志》所录早期议论,曾把保存人口与充实边防并列。这样的刑罚可以减少立即处死的人,也把活下来的人纳入国家的军事与劳役需要。不能把流放直接理解成释放。
毁伤身体的刑罚、剃发、鞭杖、监禁、迁徙和死刑,在历史上有交错并存的关系,并不是一种消失后另一种才出现。太和改革的意义,必须从具体条文及受刑者处境中衡量。对囚犯少加一层重枷,对亲属少作一次连坐,都是实在的差别;留下的痛苦与强制,也同样需要看见。
学校里的经义与刑书里的条款,最终都要离开宫廷,进入人的生活。一个教人如何成为朝廷需要的人,一个规定不服从时将受到什么处置。二者共同构成太和政治的一部分,却没有把所有人都变成有书可读、免于饥饿和滥刑的百姓。
阅读依据
- 《魏书》卷7上 · 高祖纪上 ↗
481年法秀案连坐递减诏,分别为五族至同祖、三族至一门、门诛至身;这是具体案件中的处置,不能径说此后所有族刑消失。
- 《魏书》卷7下 · 高祖纪下 ↗
487年春旱、出关就食、造籍赈饥及仍有人饿死;492年四月颁律、幸皇宗学问经,五月讨论流徒。冯太后已于490年去世,不把492年举措归入其在世摄政。
- 《魏书》卷84 · 儒林列传序 ↗
道武、太武、献文各朝兴学,太和学官与皇子教育、迁洛后国子太学四门小学诏,以及宣武时校舍未立的限制。不同学校与不同年代不合并作普及教育成果,文献没有提供全国识字率。
- 《魏书》卷111 · 刑罚志 ↗
源贺请改死戍边、474限制门房诛、477死刑去裸体羞辱之议、481修律、大枷限制、484俸禄后重惩受赃、487不孝与连坐修议。444年游雅保存人口充边的建议当时未施行;正文不把它写成已行法,也不据泛称断言冯太后一次废尽车裂腰斩或肉刑。
原稿段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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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皇宗学的门,向谁打开:北魏05 · P035–P037;北魏05 · P041–P043;北魏05 · P026–P026
- 书声早于太和,也延续到迁都以后:北魏05 · P039–P043
- 书声之外,还有路上的饥民:北魏05 · P038–P039;北魏05 · P051–P051
- 减刑不是一道命令完成的:北魏05 · P044–P047;北魏05 · P050–P051;北魏05 · P026–P026
- 被减去的刑,与仍留下的人命:北魏05 · P044–P046;北魏05 · P050–P051
- 活着离开刑场,未必走出惩罚:北魏05 · P047–P051